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的不得注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首先,商标不得与现有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这意味着新申请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将会被拒绝注册。这是避免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要求。
其次,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享有的商标权,即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同类似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已经取得商标权的申请人的权益,避免他人通过类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这也是商标制度能够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原则之一。
第三,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这是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在姓名、肖像和商号上享有的权益,避免他人通过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侵犯这些权益。例如,商标法禁止使用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第四,商标不得与国旗、国徽、军旗、等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构成混淆。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保护国家标志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商标法对此类标志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避免给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
第五,商标不得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得通过虚假陈述、隐藏事实等欺诈手段来取得商标的注册。这是保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和诚信的要求,也是维护商标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的不得注册的范围。商标的注册必须遵循不侵权、不侵犯他人权益、不混淆消费者、不欺诈等基本原则,这是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商标的注册审查机构将根据这些规定来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从而保护商标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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