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九条不属于绝对条款,而是相对条款。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绝对条款与相对条款的区别
商标法中的绝对条款(如第十条)涉及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例如违反公共利益、缺乏显著性等,这些事由与具体权利冲突无关。相对条款(如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则涉及与他人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需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主张。
2. 第十九条的核心内容
第十九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禁止其自行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第四款),并要求其对委托人商标情况保密(第一款)。这些规定属于对代理机构的义务性约束,违反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会直接导致商标无效。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具体行为及后果判断。
3. 非绝对性的体现
- 救济途径:违反第十九条第四款注册的商标,可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撤销,但需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而非商标局依职权驳回,表明条款的被动适用性。
- 法律后果:若代理机构违规注册,商标权本身可能被撤销,但此后果取决于他人主张,不同于绝对条款的自动无效。
- 例外情形:若代理机构获得委托人授权,可合法注册商标,进一步说明条款的灵活性。
4. 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第十九条常与第三十二条(恶意注册)结合适用。例如,代理机构抢注客户商标可能同时违反两者,但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要求使其更具相对性。
5. 实践意义
该条款旨在遏制代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但实际效果依赖权利人。强化代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比单纯法律条文更能保障公平。
综上,商标法第十九条是规范代理行为的相对条款,其效力需通过争议程序实现,区别于直接禁止注册的绝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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