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确实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表演。表演是指演员等通过声音、动作等方式在舞台、录像、广播等媒体上进行的艺术表演。表演作为一种创作性的艺术表达,通过演员的独特的表演方式体现了演员的创作才能,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艺术事业的发展,增加文化产品的多样性。
具体来说,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权利。任何未经表演者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与此同时,表演也可能构成独立的著作权,如某些有较高艺术价值的舞蹈创作、导演作品等。因此,保护表演的著作权有助于提高表演艺术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国表演艺术事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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