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其他

本条款明确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的
法律延伸解释:根据司法实践,受保护作品需同时满足
| 作品类别 | 保护形式 | 典型示例 |
|---|---|---|
| 文字作品 | 文学著作、法律文书、学术论文等 | 小说、诗歌、合同文本 |
| 口述作品 | 演讲、授课、即兴表演等口头表达 | 讲座录音、相声表演 |
| 美术作品 | 绘画、雕塑、建筑等视觉艺术 | 油画、商标设计、建筑图纸 |
| 计算机软件 | 源代码、算法逻辑、界面设计 | 应用程序、游戏程序、操作系统 |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传统民间艺术形式和表达 | 地方戏曲、民族图案、传统手工艺 |
特别说明: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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