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现行版本为2019年第四次修正版,共分8章73条。以下是各章的核心内容及扩展要点:
1. 总则(第1-17条)
- 明确立法目的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第1条)。
- 定义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等(第8条),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
- 禁止恶意抢注(第15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第32条)等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2. 商标注册申请(第18-26条)
- 规定申请优先权制度(第25条),允许基于展览或国际条约主张优先权。
- 要求注册申请文件需符合“一类一标”原则(第22条),并接受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双重程序。
3. 审查和核准(第27-41条)
- 包含异议程序(第33条),公告期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
- 驳回救济途径包括复审(第34条)和行政诉讼(第44条),体现行政与司法双轨保护。
4.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与转让(第39-44条)
- 商标有效期10年(第39条),续展期6个月加宽展期6个月(第40条)。
- 转让需经核准公告(第42条),防止权利瑕疵转移。
5. 争议裁定(第44-46条)
- 引入无效宣告制度,对违反绝对理由(如缺乏显著性)或相对理由(如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可宣告无效。
6. 商标使用管理(第48-52条)
- 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禁止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第49条),并明确“撤三”制度(第49条第2款)。
7. 专用权保护(第56-68条)
- 侵权行为包括混淆行为(第57条)及帮助侵权(第57条第6项)。
- 赔偿计算采用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的递进规则(第63条)。
扩展知识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条文增至101条,新增“商标代理机构责任”“集体商标强化保护”等内容。
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可通过单一申请覆盖122个成员国。
现行73条体系构建了商标权取得、维持、保护的全周期框架,兼顾效率与公平。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