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是指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传播的作品,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录音等。这些作品涉及多种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
1. 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最基本的保护,包括对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保护。这意味着视听作品的制作和表演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无论是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歌手、乐队等都享有著作权。
2. 表演者权利:视听作品涉及的演员、歌手、音乐家等表演者的表演权和录音录像制作权也都受到保护。表演者权利主要涉及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以及对其肖像权的保护。
3. 录音录像制作权:视听作品中的录音录像制作也享有著作权保护,包括对录音录像制作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
4.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视听作品在广播和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表演与传播权利也受到著作权保护,包括对作品的播放、传输、网络传播等权利的保护。
5. 与作品相关的衍生权利:视听作品相关的衍生权利也受到保护,包括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的保护。
6. 著作权归属权:对视听作品中的著作权的所有权的保护,包括作品的版权、著作权登记权、转让权、继承权等。
7. 播放权和公开演出权:在一些国家,视听作品的播放权和公开演出权也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这些权利指的是将作品公共播放或者公开演出的权利。
视听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很广,涵盖了作品的创作、表演、制作、传播等多个环节。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广大观众带来丰富多彩的视听作品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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