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 公开时间要求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提前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发明专利公报》及专利数据库中公布申请文件全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等。
2. 公开内容范围
- 技术方案披露:公开的说明书需完整描述技术领域、背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说明。
- 权利要求书:明确专利保护范围,公开申请人主张的法律保护边界。
- 生物材料保藏信息:涉及生物技术的申请需公开保藏机构及编号(如微生物菌种)。
3. 例外情形
- 保密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经保密程序后可延迟公开或转为保密专利。
- 撤回或视为撤回:申请在公开前被撤回或未缴费视为撤回的,不予公开。
4. 公开的法律效力
- 临时保护:公开后至授权前,申请人可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
- 现有技术抗辩:公开内容构成后续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判断。
5. 国际申请(PCT)的特殊规则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若国际公开已包含中文译文,可直接作为国内公开依据;否则需补充翻译文件后公开。
6.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差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早期公开制度,仅在授权后公告,但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引入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了审查流程。
7. 公开后的程序衔接
- 实审请求期限: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视为撤回。
- 公众意见提交流程: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后至授权前向专利局提交影响专利性的证据或意见。
8. 技术传播与商业影响
早期公开促进技术信息传播,便于企业规避侵权风险,同时可能引发专利布局策略调整(如加快后续申请或竞争性研发)。
9. 电子化公开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CNIPA)提供全文检索功能,公开文本包括XML、TIF等多种格式。
10. 历史沿革与立法目的
我国1984年《专利法》首次引入早期公开制度,借鉴《巴黎公约》及国际惯例,平衡公众知情权与申请人权益,减少重复研发投入。
中文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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