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明人(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本质上不可转让或变更。因此,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更换发明人。

1.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权可整体转让,但未提及发明人变更。
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著录事项变更仅限于专利权人、地址、代理机构等,发明人姓名属于不可变更事项(除非存在明显错误)。
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可申请修正发明人信息(非“更换”),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文件:
| 情形类型 | 所需材料 | 处理周期 |
|---|---|---|
| 发明人信息登记错误 | 全体发明人签字的更正声明、明 | 1-3个月 |
| 新增/删减发明人 | 原始发明人协议、职务证明(若涉及职务发明) | 需国家知识产权局个案审查 |
| 对比项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
| 权利属性 | 财产权(可转让) | 人身权(不可转让) |
| 变更条件 | 通过转让合同办理 | 仅可修正登记信息 |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10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
根据《巴黎公约》和PCT国际申请规则:
• 美国:允许通过Declaration语句修正发明人名单(37 CFR 1.48)
• 欧洲:EPO规定发明人变更需要提交EDD表格及全员同意书
• 日本:仅接受因笔误导致的发明人更正(《特许法》第17条)
结论:专利转让≠发明人变更。如需调整发明人信息,必须基于原始登记错误或法律强制规定,按法定程序提交变更申请,而非通过转让行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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