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缴纳定金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以下法律要件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形:
1.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支付后生效”,则定金缴纳构成合同的生效条件。未支付定金但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可成立(参照《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2. 定金的性质与效力
- 担保属性:定金是金钱担保,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若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 实践性特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时生效。仅有书面约定未实际支付,定金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3. 特殊情形处理
- 预约合同:如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定金,可能仅约束后续缔约行为,不当然使主合同生效。
- 格式条款限制:若“定金生效条款”属格式条款,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4. 实务建议
- 明确约定定金支付时间、方式及合同生效条件,避免歧义。
- 保留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备注“定金”或书面收据),以防争议。
- 注意定金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附: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于,预付款无担保功能,违约时需返还不适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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