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需要综合以下法律要件进行判断:
一、法律效力认定
1. 可撤销性
依据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胁迫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主观上具有胁迫故意
客观上实施不法胁迫行为(如暴力威胁、诽谤恐吓等)
胁迫与合同订立存在因果关系
2. 无效情形
若胁迫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等犯罪,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或"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被认定无效。
二、举证责任
受胁迫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威胁事实存在,包括但不限于:
录音录像、短信/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
目击证人证言
报警记录或伤情鉴定(涉及人身威胁时)
胁迫行为与合同签订时间的关联性证明
三、司法实践要点
1. 威胁内容需达到"足以使正常人产生恐惧"的程度,如以生命健康、名誉损害、亲属安危等相胁迫
2. 区分商业谈判中的合理施压(如停止合作警告)与非法胁迫
3. 撤销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算)
四、特殊情形处理
部分条款无效:若仅部分条款受胁迫影响,可主张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56条)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以吊销执照等职权相胁迫,合同当然无效
自救行为:紧急情况下签署合同后应立即报警,留存后续救济证据
延伸知识:比较法视角
大陆法系普遍将受胁迫法律行为归为可撤销范畴(如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英美法系则通过"duress"制度区分人身胁迫(可使合同无效)与经济胁迫(可能仅可撤销)。我国立法更接近大陆法传统,但司法实践中对经济胁迫的认定逐渐宽松。
建议受胁迫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同时注意收集证据链。即便合同被撤销,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过错方仍应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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