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涉及多个因素,盖章未签字是否生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实务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表明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二者择一即可。若合同中仅盖章未签字,但盖章真实有效,且无相反约定,原则上合同成立生效。
2. 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则仅盖章不满足生效条件。
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加盖印章时,需确认其是否有授权,否则可能因缺乏缔约资格导致效力瑕疵。
公章真实性:若印章系伪造或未经备案,合同可能因欺诈或无权代理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3. 实务中的证据效力
在争议中,法院会综合审查:
盖章是否为有权主体加盖(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如一方已付款或交货),可佐证合同已事实履行;
交易习惯(如行业惯例中仅盖章即视为确认)。
4. 风险提示
推定风险:仅有公章时,相对方可能主张“未签字即未达成合意”,需其他证据补强(如邮件、履约记录)。
上市公司特殊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大合同可能需签字+盖章双重要件。
5. 扩展知识:电子合同的影响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含企业电子公章)与手写签名、实体盖章同效。若采用电子签约,需确保电子印章符合《电子签名法》第13条的技术标准(如CA认证)。
综上,仅盖章未签字的合同通常有效,但需结合约定、主体资格及履行事实综合判断。建议在重要合同中明确生效条款,并保留磋商过程的书面记录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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