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纠纷中的折价补偿,是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或工程未达约定标准等情况,承包方无法按原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时,发包方在无法要求修复或重作的情况下,依据工程实际价值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要求承包方以金钱形式补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核心是通过经济补偿平衡双方权益,避免显失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及第803条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违约方有权选择要求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救济方式。折价补偿属于“减少价款”的具体应用,常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2条,即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使用时,发包人可主张减少工程款。
2. 适用情形
- 工程质量缺陷:如材料不达标、施工工艺不合格,但缺陷不影响主体安全且修复成本过高时,发包方可按瑕疵工程的市场价值与原合同价差索赔。
- 未完工程结算:因承包方原因中途解约,已完工程经鉴定价值低于约定造价的部分需折价补偿。
- 设计变更导致价值减损: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擅自变更降低工程效用,需补偿差额。
3. 计算方法
通常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的实际市场价值:
- 成本折算法:依据瑕疵工程的建造成本与合格工程的差额计算;
- 收益折损法:比较工程实际使用收益与约定收益的差额;
- 比例扣减法:按质量不合格部分所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扣减。
4. 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
- 违约金:基于合同约定,可能同时适用;
- 损害赔偿:需证明实际损失,折价补偿则侧重工程价值减损;
- 解除合同:折价补偿可单独适用,也可作为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手段。
5. 实务争议点
- 鉴定机构选任及报告采信问题;
- 发包方自身过错(如提供缺陷设计)可能导致折价比例调整;
- 需排除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正常价值变化影响。
折价补偿本质是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需结合具体案情、技术鉴定及法律规定综合裁量,以实现当事人利益衡平。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