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并入民法典)中,债权人确实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行使撤销权,但需符合严格的法律要件。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538-542条,核心是防止债务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需通过诉讼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的四大要件
1. 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需经生效裁判确认或债务人无争议
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行使,但债务人行为已导致将来不能履行的除外
2. 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无偿转让财产(第538条)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539条)
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放弃继承或赠与等预期利益
3. 主观恶意要件
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推定恶意)
受让人明知诈害情形(仅有偿行为需考察)
4. 行为已影响清偿能力
需举证债务人责任财产不足或显著减少
三、行使撤销权的限制
1. 除斥期间:1年(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算)或5年(自行为发生起算)
2. 范围限制:以债权金额为限,不得影响善意第三人权益
3. 对抗效力:经法院判决后,行为自始无效
四、实务要点补充
1.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初步证明诈害行为与清偿能力受损的因果关系
2. 撤销标的: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处分
3. 费用承担:胜诉后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第542条)
五、与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针对积极减损财产行为,代位权针对消极不行使权利,两者可结合使用维护债权。
需注意,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已废止,但关于撤销权判断标准的司法解释(如"明显不合理低价"的30%量化标准)仍具参考价值。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审查交易背景、市场价格、当事人关系等因素作出认定。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