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2022)XX民初XXX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关于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加盟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盟费并使用乙公司品牌开设连锁加盟店。然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原告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等服务,导致其加盟店无法正常经营,损失严重。因此,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自行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经营加盟店,导致经营不善并非由乙公司造成,拒绝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合同履行上的分歧和争议。根据《加盟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对部分加盟店的运营不善确有过错,但被告乙公司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等方面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原告甲公司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XXXX元;
2. 被告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XXX元;
3. 根据《加盟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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