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属于债权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债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义务的对价性
委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享有要求受托人依约处理事务的权利(债权),同时负有支付报酬(有偿委托)或偿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则享有请求权(如报酬债权),并承担履行委托事务的合同义务。双方形成双向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民法典》第465条关于合同之债的规定。
2. 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
根据《公证法》第37条,以给付为内容的委托合同(如报酬支付条款)经公证后可成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委托合同"列入债权文书范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3. 典型合同类型特性
《民法典》将委托合同列为典型合同(第二十三章),其债权文书性质体现在:
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
产生的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标的为给付行为(处理事务)。
4. 与物权文书的区别
债权文书以请求权为核心,而物权文书直接涉及物权变动。委托合同不导致物权直接变更,仅通过履行可能间接影响物权(如受托人代理买卖),本质仍属债权债务关系。
5. 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部分委托合同可能转化为其他性质:
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可能构成信托;
授予代理权的委托同时产生代理法律关系。但基础合同关系仍属债权范畴。
需注意,无偿委托合同同样构成债权文书,只是给付内容不以对价为必要。根据《民法典》第929条,即使无偿也可产生费用偿还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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