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XX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XX省XX市,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因涉嫌保险合同欺诈罪,于XXXX年X月X日被浙江省XX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本院依法指派辩护人为某某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XX街XX号将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中的险种、保额、缴费金额等数据进行篡改,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获得更多的赔偿款项,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共骗取保险金XX万元。经查证,被告人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保险合同欺诈罪。
被告人某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
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归案后的表现,结合其主动退还部分被骗取的保险金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以从轻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某某犯保险合同欺诈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保险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X万元。
案件受理费用XX元,由被告人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为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人民法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告人某某犯保险合同欺诈罪一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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