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三编第一分编中。以下是几种主要的无效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签订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均属无效。
二、 通谋虚伪表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表面合同(阳合同)无效,其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阴合同)则需根据其本身性质判断效力。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处的“强制性规定”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如,签订合同从事买卖、人口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合同绝对无效。
四、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合同中约定“代孕”、赌债偿还等内容,因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而无效。
五、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情形要求主观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与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房产买卖合同。
以下表格总结了主要的无效合同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 无效情形类型 | 核心特征 | 法律依据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 | 主体不合格,缺乏基本意思能力 | 《民法典》第144条 |
| 通谋虚伪表示 | 意思表示虚假,双方恶意串通 | 《民法典》第146条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内容违法,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
| 违背公序良俗 | 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 主观恶意,客观损害他人利益 | 《民法典》第154条 |
扩展说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按过错原则)两个方面。
特别注意:部分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或效力待定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与无效合同有本质区别,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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