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及扩展分析: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涉及交易、非法集资),或违背公序良俗(如代孕协议)。需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后者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 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合同绝对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3. 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如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效力另当别论。例如,表面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买卖部分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双方合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权益(如债务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此类合同自始无效,且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5.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如消费者合同中“概不退款”条款),但非格式部分仍可能有效。
6.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受欺诈、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后合同溯及无效,但需注意除斥期间(通常1年)。
7. 标的违法或不能实现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或客观上无法履行(如已灭失的特定物买卖),合同无效。部分情形可能构成“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的区分。
8. 未完成法定形式要件
法律规定需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经程序则未生效,但区别于无效。无效是自始确定无效,未生效合同可能补正。
9.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破坏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的垄断协议,即使无明确法律禁止,也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无效。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10. 无权处分与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合同(如转卖他人财物)原为效力待定,但《民法典》第597条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方可通过违约责任救济,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权利人追认。
实务扩展: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采“效力分割”原则。
无效后财产返还适用“恢复原状”,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
法院不主动援引无效规则,需当事人主张。商事审判中“无效认定”趋于谨慎,以维护交易安全。
需注意,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等概念存在法律效果差异,具体案件应结合证据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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