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在民法体系中确实属于债权关系,其法律性质及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性质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合同成立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赠与人负有转移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符合债权关系的核心特征(请求权相对性)。
2. 诺成性与实践性的争议
传统理论曾将赠予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普通赠予的诺成性(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仅特殊情形(如道德义务赠予)需实际履行。这一立法变化强化了其债权效力,受赠人可依法主张履行请求权。
3. 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赠予合同本身仅产生债权效力,财产所有权转移需履行交付或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若赠与人拒绝履行,受赠人可诉请强制履行或赔偿,但未完成公示前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体现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
4. 撤销权的特殊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至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限于权利转移前)及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这些规定既保护了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也通过撤销权制度平衡了双方债权关系。
5. 与债务免除的对比
赠予实质是债务人(赠与人)单方负担债务,而债务免除是债权人单方放弃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二者均导致财产增减,但法律效果相反,凸显赠予合同设立债权的主动性。
扩展知识:
公益赠予的强制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不得撤销,体现法律对特殊债权关系的保护。
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二条),此时债权内容扩展至损害赔偿。
与遗赠的区别:遗赠基于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死后生效的债权关系;赠予合同则是生前双方法律行为,二者虽均导致财产转移,但法律要件迥异。
综上,赠予合同本质属于债权合同,其权利义务构造、法律效力及救济路径均遵循债权法的基本规则,但兼具无偿性与道德色彩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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