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重要制度(现由《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其核心在于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变更债权主体。以下是具体要点解析:
1. 法律依据与要件
- 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545-550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如非人身专属债权、当事人未约定禁止转让等);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3)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但让与协议在转受让人之间有效)。
2. 禁止转让的例外情形
- 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请求权);
-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如政府特许经营权)。
3. 效力层次
- 对内效力: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担保权、利息债权等),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除外。
- 对外效力: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可援引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及抵销权。
4. 特殊规则
- 部分让与:需明确份额,债务人可要求按比例履行;
- 多重让与:以最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为准;
- 表见让与:债权让与通知后,即使让与未生效或无效,债务人善意履行的仍有效。
5. 实务风险提示
- 受让人需核查债权真实性及转让限制条款;
- 通知形式建议采用书面等可留痕方式;
- 债务人可要求让与人提供债权凭证副本确认权利状态。
6. 与其他制度的关联
- 区别于债务承担(需债务人同意);
- 与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存在交叉适用;
- 涉外债权让与可能涉及准据法冲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债权让与通过促进债权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但需平衡债务人的履行成本。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知”要件常作扩张解释(如起诉状送达视为通知),以兼顾交易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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