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又称要求合同或形式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其核心在于,合同形式是其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欠缺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与之相对的是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无需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要式合同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严肃,并为处理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提供清晰的证据。
要式合同的常见类型与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要式合同:
| 合同类型 | 法定形式要求 | 主要法律依据 |
|---|---|---|
| 不动产抵押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四百条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五条 |
| 居住权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
| 地役权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
| 建设工程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
|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八百六十三条等 |
| 融资租赁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
| 保理合同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
| 遗嘱(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有特定形式要求) | 多种特定形式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形式要求欠缺的法律后果
违反要式要求通常导致合同不成立。例如,《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抵押权不成立。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然成立,但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要式合同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的区别
这是三个不同维度的分类概念,容易混淆:
| 分类维度 | 合同类型 | 定义与关键点 |
|---|---|---|
| 基于成立要件 | 诺成合同 |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合同。 |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 除当事人合意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
| 基于形式要求 | 要式合同 | 必须采用法定或约定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其关注点是形式,而非标的物是否交付。 |
一个合同可以同时是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如自然人间的口头借款,交付金钱时成立)。
电子合同与要式要求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合法的电子合同同样满足要式合同的形式要求,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总之,要式合同是现代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形式强制来规范重大交易行为,平衡交易效率与安全,是商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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