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合同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1. 无效条款的法定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153条)。
- 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如涉及黄赌毒内容)。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民法典》第154条)。
- 格式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民法典》第497条)。
2. 可撤销条款的情形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条款(《民法典》第147条)。
- 显失公平的条款(如一方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力)。
- 受欺诈、胁迫订立的条款(《民法典》第148-150条)。
3. 免责条款的限制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
4. 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
- 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496条)。
- 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民法典》第498条)。
5. 特殊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
- 消费者合同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最低赔偿限额条款无效。
6. 法律后果
- 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156条)。
- 无效条款已履行的,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条款的具体表述、缔约背景、双方议价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在拟定合同时避免使用模糊用语,对于关键权利义务条款需采用显著方式提示,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人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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