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否权人明知
保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还债务。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权人的明知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论焦点。
第一,从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来看,保证合同属于从属性担保合同,其成立和生效需要基于主债务的存在。因此,债权人对保证合同的知悉并不是保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主债权存在,保证人做出保证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权人的知道或同意。
第二,从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来看,保证合同通常采取书面形式,且须经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这里的书面形式要件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行为的严重性。但这一形式要件不要求债权人参与,只要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权人的明知。
第三,从保证合同的保护对象来看,保证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债权人,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无需债权人的明知即可成立和生效,只要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即可。这有利于保证人及时履行保证义务,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判决也认为,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权人的明知。只要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债权人事后才知道保证合同的存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权人的明知。只要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权人参与或同意。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实践中,债权人仍然应当尽快了解保证合同的情况,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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