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源于其法律性质与权利实现方式符合形成权的核心特征。以下从法学理论、权利属性和立法实践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理论,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合同撤销权具备以下形成权特征:
| 特征 | 合同撤销权 | 形成权要求 |
|---|---|---|
| 权利行使方式 | 撤销权人单方通知或诉讼主张 | 不依赖相对人同意 |
| 效力发生时间 | 撤销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民法典》第152条) | 单方行为可产生法律效果 |
| 权利存续期限 | 受1年/5年除斥期间限制 | 形成权普遍具有除斥期间 |
区别于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需借助司法强制力实现),合同撤销权通过撤销意思表示直接消灭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147-151条确立的撤销权制度充分体现形成权属性:
| 条文 | 规定内容 | 形成权特征 |
|---|---|---|
| 第147条 | 重大误解可请求法院撤销 | 单方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
| 第148条 | 欺诈情形被欺诈方有权撤销 | 撤销意思表示自主作出 |
| 第152条 | 1年除斥期间规定 | 形成权存续期间限制 |
合同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衍生以下特殊规则:
拓展说明: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联性体现在《民法典》第147条的双重选择权配置。但变更权同样属于形成权范畴,二者均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既存法律关系,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
总结而言,合同撤销权的形成权本质是由其通过单方法律行为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特性决定的,这项制度设计旨在为意思表示瑕疵提供高效救济途径,同时通过除斥期间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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