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合同,在法律上更准确地称为遗赠,其本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要理解这一点,必须从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入手。

法律行为根据其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其中,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需相对方的同意或承诺。
遗赠之所以被定性为单方法律行为,核心在于其成立和生效完全取决于遗赠人(即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具体分析如下:
1. 成立要件上的单方性:一份有效的遗赠,通过遗嘱这一形式设立。遗嘱的订立完全是由遗赠人单方作出的,其内容是对自身财产在其死亡后归属的处分。此过程无需受遗赠人(即接受遗赠的一方)在场,更无需其作出任何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无论受遗赠人是否知晓该遗嘱的存在,遗嘱本身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时即已成立。
2. 效力来源上的单方性:遗赠的法律效力直接源于遗赠人单方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而非与受遗赠人合意的结果。这与双方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3. 受遗赠人权利的被动获得性:在遗赠中,受遗赠人权利的获得具有被动性。遗赠生效的时间点是遗赠人死亡之时。此时,受遗赠人取得受遗赠权,但此权利并非通过其主动争取或与遗赠人协商而来,而是纯粹基于遗赠人单方的指定而被动获得。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受遗赠人享有选择权,即可以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然而,这个选择行为发生在遗赠生效之后,它影响的是遗赠这一单方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具体权利能否最终实现,而并非遗赠行为本身的成立要件。遗赠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早在遗赠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就已因遗赠人单方的遗嘱而完成。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请见下表:
| 对比维度 |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 | 双方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
|---|---|---|
| 意思表示数量 | 一方(遗赠人)意思表示即可 | 双方(买方与卖方)意思表示一致 |
| 成立要件 | 无需相对方同意 | 需相对方承诺 |
| 效力来源 | 源于行为人单方意志 | 源于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
| 典型示例 |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 | 签订合同、达成协议 |
综上所述,遗赠从设立到生效的全过程,其核心驱动力均是遗赠人单方的意志,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全部特征,因此被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理解这一点,对于准确把握继承法律关系、处理遗赠纠纷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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