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离婚调解书的撰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军队相关规定(《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体现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以下是专业框架及关键要点:

标题:离婚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信息:
军官:姓名、军衔、部队编号、号
配偶:姓名、号、住址
特别注明:“经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明”
正文要点:
| 事项 | 普通离婚 | 军官离婚 |
|---|---|---|
| 前置程序 | 无强制要求 | 须部队政治机关调解 |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可由军事法院管辖 |
| 财产分割 | 适用一般规则 |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需特殊计算 |
| 生效条件 | 民政局/法院确认 | 须附加部队审批文件 |
1. 《民法典》第1076条:明确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
2.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军人离婚需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 特殊限制情形:
•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军人同意(重大过错除外)
• 战时禁止离婚(《民法典》第1081条)
❗注意事项:
1. 涉及随军家属安置需单独约定住房等权益
2. 调解书生效后需到军队政治机关备案
3. 建议通过军事法院诉讼调解中心完成法律程序
“双方承诺对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军事设施信息、部队番号、装备参数等涉密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者将依法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注:实际文书应根据个案调整,建议委托军队法律援助中心或专业婚姻律师协助起草,确保符合军事法规与民事法律的双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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