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的签署过程中,为确保法律效力,须严格遵循以下规范和要求:

1. 双方亲自签署:必须由夫妻双方本人当面签字,禁止代签或电子签名。
2. 见证与登记:签字时建议有第三方见证人(非强制),最终需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完成登记备案。
3. 签名一致性:签字需与姓名完全一致,避免使用曾用名、昵称或缩写。
4. 签署日期:双方签字日期应相同,若分批签署需特别注明“补签”并附说明。
5. 指纹辅助:建议在签名处加按指印(右手食指),增强协议真实性。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须满足:
• 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 双方自愿(无胁迫、欺诈)
• 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未登记的协议不产生离婚效力)
| 常见无效情形 | 法律后果 | 规避方式 |
|---|---|---|
| 代签/伪造签名 | 协议无效,需重新协商或诉讼 | 当面签署并留影像记录 |
| 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 条款无效(如免除抚养义务) | 提前审核协议合法性 |
| 未办理离婚登记 | 财产分割条款可撤销 | 30日内完成离婚登记 |
1. 协议内容审核:
• 明确财产分割(房产需附产权证号)
• 细化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建议约定通胀调整条款)
2. 专业辅助:涉及股权、境外资产时,建议由公证处公证或律师审核
3. 生效节点: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之日起生效,非签字即时生效
操作建议:可要求登记机关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本》作为参考,签署后建议制作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两份),并通过录像记录签署过程以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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