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复制件是指通过复制行为产生的作品有形载体,是作品复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被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复制件即为上述行为产生的物理或数字化产物。

以下对复制件的核心法律属性和相关扩展内容进行说明:
1. 载体形式多样:复制件可以是纸质书籍、光盘、U盘存储文件、数字化文档等任何固定作品的有形介质。
2. 不改变著作权归属:复制件的制作仅转移作品的载体形式,其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或权利人所有。
3. 权利受限性:购买者仅获得复制件的物权(如阅读、转售),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再次复制、改编或公开传播。
| 行为类型 | 是否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 |
|---|---|---|
| 未经许可制作复制件并出售 | 是 |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
| 个人学习研究而少量复制 | 否(合理使用)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数字化作品格式转换备份 | 依用途判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
1. 原件与复制件:原件是作品的首次固定载体(如手稿),复制件是其衍生品。司法实践中,原件可能具有更高证据效力。
2. 技术演进的影响:云计算、3D打印等技术催生了新型复制形式,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将数字化复制明确纳入规制范围。
3. 权利用尽原则: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复制件后,权利人对该特定复制件的发行权用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非法复制件的持有人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入),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图书、音像制品案件中尤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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