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原告:张三(女),性别:女,年龄:35岁,职业:无业,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四(男),性别:男,年龄:38岁,职业: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与被告结婚10年,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张小明(男,8岁)和女儿张小红(女,6岁)。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故原告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现将离婚事由详细列举如下:
1. 原告与被告结婚10年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
2. 原告和被告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发生争执和冲突,无法和平相处。
3. 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关心家庭,经常逃避责任,对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无任何关注。
4. 被告经常对原告施暴,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裁决。同时,原告保留向法院追究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做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诉讼状。
原告:张三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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