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曾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制度已正式废止。四川省同步执行国家政策,目前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废止前(2021年8月前),四川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版),主要按以下规则执行:
| 征收情形 | 计征基数 | 征收倍数 |
|---|---|---|
| 未履行婚姻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 | 按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年度 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6-8倍 |
| 符合条件再生育但未批准 | 3-4倍 | |
| 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 | 6-8倍(每多生1个子女叠加征收) |
关键说明:
1. 实际征收金额存在地区差异,以各区县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 202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53元,农村居民为15,976元(该数据仅供理解历史标准)
现行政策变化:
自2021年9月起,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取消所有生育限制处罚条款。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月明确:对此前未处理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终止执行。
建议:
如需确认历史征缴记录或现行生育政策,可咨询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28-86139280)或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最新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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