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为原告的儿媳,应尽赡养义务;
二、被告王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请求被告赡养原告生活费用;
三、被告应根据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费用金额,定期支付给原告;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的丈夫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王某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然而,被告王某长期以来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活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赡养原告的责任,并支付给原告必要的生活费用。但被告王某均未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生活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
日期: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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