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婚前协议需根据协议性质、双方意愿及法律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常见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 双方协商解除
若协议未经公证或未涉及财产强制执行条款,双方可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废止原协议所有条款。需注意:
- 解除协议需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建议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 涉及不动产等登记财产,需同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 触发失效条款
部分婚前协议会预设失效条件(如婚姻存续满一定年限自动废止),若条件成就,协议自然终止。需核查协议原文是否包含此类条款。
3. 诉讼撤销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 显失公平:一方婚前隐瞒重大债务或财产,导致条款明显失衡(依据《民法典》第151条);
- 胁迫欺诈:签约时存在威胁、欺骗行为(如伪造签名或虚假陈述);
- 违反法律:协议限制离婚自由、抚养权等法定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
4. 婚姻无效或撤销
若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如重婚、近亲婚)或撤销(胁迫婚姻),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婚前协议随之失效。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独立约定可能仍需履行。
注意事项
公证过的协议必须通过公证程序废止,单方声明无效;
若协议已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依据,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撤销申请;
涉外婚姻协议的废除可能涉及冲突法规则,需按准据法处理。
建议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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