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核心在于通过合同(契约)方式设定权利义务关系,需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和合同的双重要求。以下是撰写要点及扩展知识:
一、基本法律要求
1. 书面形式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自书或代书,但代书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
- 电子遗嘱无效,需纸质原件。
2. 立约双方资格
- 立遗嘱人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如慈善机构)。
- 若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赠条款失效(除非指定替补受益人)。
3. 明确对价关系
- 需体现“契约性”,即受遗赠人需履行特定义务(如赡养、保管遗产),否则遗嘱人有权撤销。例如:“乙方需负责甲方晚年医疗陪护,方可继承XX房产”。
二、核心条款设计
1. 标的物特定化
- 遗产需明确具体信息(如房产证号、存款账号),避免“全部财产”等模糊表述。
- 可附加清单作附件,每页需遗嘱人及见证人骑缝签名。
2. 义务条款细化
- 义务需可执行,如“每月探望不少于4次”比“履行赡养义务”更易举证。
- 可设定违约后果:“若乙方未履行义务,甲方法定继承人有权起诉撤销遗赠”。
3. 生效与失效条件
- 可约定附期限生效(如“乙方结婚后生效”)或附条件失效(如“乙方移民则条款作废”)。
三、特别注意事项
1. 双重法律风险防范
- 避免条款冲突:如遗嘱中“房产归A”,但契约中“A需支付B补偿款”,需明确优先执行顺序。
-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需配偶书面同意,否则部分条款可能无效。
2. 公证强化效力
- 公证可降低被挑战风险,尤其涉及大额资产或复杂义务时。
- 公证处会核查立约人精神状态、强迫嫌疑等。
3. 动态调整机制
- 可约定:“甲方有权通过补充协议修改义务内容,需乙方签字确认”。
- 定期复核条款(如每三年),适应情势变更。
四、与普通遗嘱区别
单方vs双方:普通遗嘱可单方撤销,契约遗嘱需双方合意解除(除非约定了单方撤销权)。
对价性:无偿遗赠无需受赠人承诺,契约遗嘱需受赠人书面接受义务条款。
五、常见无效情形
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如“不得结婚”条款无效)。
处分他人财产(如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口头约定未书面固化。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并结合遗产规划工具(如信托)综合安排。近年司法实践中,因义务约定不清导致的契约遗嘱纠纷占比超30%,精细化条款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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