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办理遗嘱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 确认遗嘱人行为能力
- 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神志清醒且能清晰表达意愿。若患者精神状况存疑,医院可出具精神状态评估报告或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濒危病人需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
2. 遗嘱形式选择
- 自书遗嘱:患者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注意笔迹清晰可辨识,避免使用药物影响下的潦草书写。
- 代书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不可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利害关系人),由其中1人代笔,患者及全体见证人逐页签名。医院护士、社工等可担任见证人。
- 口头遗嘱:仅限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需2名见证人。危急情形解除后30日内应转为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
3. 医疗机构的特殊要求
- 部分三甲医院设有医务社工部或委员会,可协助联系公证处或律师。建议提前咨询医院行政办公室是否提供临终遗嘱见证服务。
- 危重患者应在主治医生见证下完成遗嘱,医生可出具《意识状态说明》佐证遗嘱效力。
4. 内容注意事项
- 必须列明遗产具体范围(如房产证号、存款账号),避免使用"全部财产"等模糊表述。
- 涉及医疗自主权的(如放弃抢救声明)应单独签署医疗预嘱文件,不混入财产遗嘱。
- 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处理个人所占份额。
5. 效力强化建议
- 同步制作录音录像:记录患者宣读遗嘱全过程,需同时摄录见证人及遗嘱签署时间。
- 可申请医院保卫科对遗嘱密封存档,急诊科患者遗嘱建议即时通知家属到场见证。
6. 禁忌情形
- 使用镇静剂、镇痛泵期间不宜立遗嘱,苏醒后需等待至少6小时(根据《医疗遗嘱操作指引》建议)。
- 医嘱单、体温记录单等医疗文书不能替代遗嘱,但可作为判定遗嘱时间的辅助证据。
注:北京、上海等地部分公证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可通过医院提前预约病床前公证,收费约为正常标准的50%。涉外遗嘱或涉及股权等复杂资产时,必须由专业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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