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们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因离婚案件,经过多次调解,达成了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协议,现将协议内容书面呈报如下:
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1、根据《婚姻法》规定,我们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女儿,即XX,现由原告李某抚养。据此,被告王某需支付每月现金抚养费1000元整,每年共计12000元,每月最后一天前支付。
2、除了现金抚养费之外,被告王某还需承担爱心义务,即需要为孩子购买医药用品、学习用品、服装等,其次是孩子的常规生活开销,如伙食、水电费等。被告王某还须为孩子购买必要的课外辅导和体育活动费用等。
二、支付时间和方式
1、被告王某需在每月最后一天之前将现金抚养费支付到原告李某的银行卡账户上。
2、上述义务款项的支付本人应在原告李某运用时准确标明上述费用,并及时将相关费用抬高并作为可抵税费。上述款项支付情况需要每季度一次或半年一次,当面交接原件。
三、支付迟延和分期付款
1、被告王某如迟延支付,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及其产生的违约金。
2、如被告王某无力一次性支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分期支付,但需要在分期付款合同中明确每期的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细节内容。
四、生效和履行
本协议经原告李某及被告王某签字、盖章(如有公司)并审批后生效,并至原告女儿年满18岁或成人时终止。双方都需要认真履行本协议,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请求法院审查通过上述协议,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并产生合法效力。谢谢。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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