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需通过以下法律凭证和事实依据进行确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需包含工作内容、地点、期限、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份。未及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仍可能在事实成立时被认定。
2. 工资支付记录
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凭证等能证明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社保缴费记录、个税代扣证明亦可作为辅证,体现经济从属关系。
3. 考勤记录
电子打卡数据、签到表、加班审批单等反映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体现人身从属性和组织隶属性。
4. 工作成果或职务凭证
员工工牌、邮箱账号、系统权限、职务任命文件、业务签章等,表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5. 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
单位代缴社保公积金的记录是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可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缴费主体与期限。
6. 证人证言
同事、上级的书面证明或庭审证词,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
7. 行政备案材料
如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备案回执等,部分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备案。
8.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若未签合同,需综合考察日常工作安排、工具提供、业务对接等事实。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双方符合法律主体资格;
- 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并从事有报酬劳动;
- 劳动内容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注意事项:
电子劳动合同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确保真实性与完整性;
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多类型证据相互印证;
劳动争议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需经仲裁或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链越完整,越有利于劳动关系认定。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