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关系认定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需满足实际用工的法律要件。

核心证据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 证据类型 | 说明 | 法律依据 |
|---|---|---|
| 工资支付凭证 | 银行流水、工资条、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等,需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痕迹。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 考勤记录 | 门禁打卡记录、人脸识别考勤、纸质签到表等,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 件与标识 | 工牌、工作服、办公系统账号、公司邮箱等,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的确认。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 社保缴纳记录 | 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信息、单位缴纳证明,反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客观事实。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
| 办公场所监控或工作成果证据 | 工作场所录像、工作报告、项目成果文档等,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场所从事具体工作。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
辅助性证据可包括:
1. 职工花名册、人事档案材料;
2. 工作通讯记录(如企业微信、钉钉聊天记录);
3. 业务往来函件、工作邮件;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证明;
5. 同事或上级的书面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劳动者需对劳动关系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性质负有反驳举证义务。若存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可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 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特殊情况注意事项:
1. 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效为一年);
2. 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
3. 证人证言需同时提供证人明及联系方式。
建议劳动者在时优先收集能直接证明用工关系的证据,同时注意保存证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如遇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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