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1. 鉴定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需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且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前或结束后提出申请,具体时间由各地人社部门规定(一般要求伤后1年内)。
2. 鉴定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资料(如手术记录、影像学报告等)及其他相关材料。
3. 鉴定标准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及职业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
4. 重新鉴定与复查
-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伤残情况变化的(如伤情加重),可在劳动能力鉴定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5. 法律效力与待遇
鉴定结论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需评定护理等级)等。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按标准自行支付。
6. 特殊情形
- 职业病鉴定需结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职业史资料。
- 精神类伤残需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7. 注意事项
- 逾期申请可能影响待遇发放,建议尽早办理。
- 伪造鉴定材料需承担法律责任。
- 部分省份推行网上预审,可提前咨询当地人社局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的关键环节,涉及医学与法律交叉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或工会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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