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劳动能力鉴定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不同环节涉及不同机构: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地市级)是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医学专家对工伤或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
- 鉴定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涵盖伤残等级评定(1-10级)、护理依赖程度等。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负责工伤认定(需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1年内申请),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未认定为工伤的,一般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3. 医疗卫生专家库:
- 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骨科、神经科、职业病科等专业,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4. 用人单位与工会:
-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认定后30日内向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也可直接申请。工会可协助劳动者监督程序合法性。
注意事项:
非工伤导致的鉴定(如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标准与工伤鉴定不同。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申请省级复查,最终结论由省级委员会作出。
鉴定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关联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建议通过人社部官网或12333热线查询地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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