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 劳动关系证明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工牌、工作服、同事证言、入职登记表等辅助证据。
2. 工伤事实证据
- 医疗记录:首次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检查报告等,需明确记载受伤原因与工作相关。
- 事故现场证据:监控录像、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安全记录等,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导致。
- 目击者证言:同事或其他目击者的书面证词,需附证人联系方式及复印件。
3. 申报及处理记录
-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或劳动者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有)。
- 企业拒不申报工伤的,需保留提交申请时的邮寄回执或递交证明。
4. 职业病相关材料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并附职业史、工作环境检测报告等。
5. 其他辅助证据
- 用人单位规章中关于岗位职责、安全规定的文件;
- 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如安监部门报告);
-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等。
注意事项:
医疗记录应完整连贯,避免因缺漏影响因果关系认定。
证据需提交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电子证据应保留原始载体。
超过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的,需提供延期的合理理由证明。
工伤鉴定最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结论,劳动者对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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