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书中“单位”部分的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单位名称
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用人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一致。若为分支机构,需注明上级单位名称(如“XX公司XX分公司”)。若单位更名或注销,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标注曾用名。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填写18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户无信用代码则填写经营者号。境外企业需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及中文译本。
3. 用工关系说明
需明确劳动关系类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劳务派遣需同时注明实际用工单位名称及派遣单位信息。
4. 单位意见栏
用人单位需在认定书中明确填写是否同意认定为工伤,并加盖公章。单位拒绝盖章时,社保部门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直接调查认定。
5. 特殊情况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需在单位名称后标注“(非法用工)”,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需注明总包方与分包方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责任主体。
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需注明平台企业名称及合作商信息。
6. 举证责任
单位对异议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举证,需提供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材料。未按时提供视为无异议。
7. 法律后果
单位虚报或隐瞒工伤事实,可能面临《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的1-3倍罚款;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知识: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员工存在一般过失仍可认定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6条)。
跨地区用工单位应在用工地为员工参保,否则由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管辖(《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
单位未参保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填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认定程序延长、行政复议风险增加,甚至影响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赔付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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