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刑法中的连坐是指一种集体责任制度,即对某一团体中的个体犯罪,团体中其他成员也要一起受到处罚,无论其是否与犯罪有关。这种制度认定整个团体为共同体,某一成员的犯罪行为就是团体整体的犯罪行为,所以对整个团体进行惩罚。这种制度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会对团体的团结和秩序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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