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第211条规定了对被告人的询问、讯问程序,内容如下:
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问其家庭、财产等私人事项的问题,但应如实说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对于案件的有关事实,被告人应就当庭询问提出的质证和证明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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