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双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其具体处罚内容及要点如下:

一、对单位的处罚
1. 罚金刑为主
根据《刑法》第30-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通常根据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实践中可能采用比例罚金制(如违法所得1-5倍)或定额罚金。
2. 特殊情形下的资格刑
部分罪名可能附加剥夺单位从事特定业务的资格(如吊销执照),但我国刑法尚未普遍规定单位资格刑,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1. 双罚主体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决策中起决定、批准、授意作用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且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
2. 刑罚种类多样
可判处自由刑(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部分罪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甚至可判无期徒刑。刑罚标准一般轻于自然人单独犯罪。
三、其他法律后果
1. 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单位与责任人员可能共同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民法典》第187条)。
2. 从业禁止
对责任人员可判处3-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刑法》第37条之一)。
3. 信用惩戒
单位及责任人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四、例外情形
1. 单罚制例外
部分罪名(如妨害清算罪)仅处罚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2. 单位变更的处理
单位被撤销或注销的,仅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理论争议与实务难点
1. 责任划分标准:如何界定"直接责任"存在主观判断空间,尤其是集体决策情形。
2. 罚金执行难题:部分空壳公司或无财产单位可能导致罚金落空。
3. 与行政处罚竞合:同一行为可能同时面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国双罚制源于1997年刑法修订,体现了"单位人格否定"与"个人过错追责"相结合的理念,但在单位与个人责任划分、刑罚均衡性等方面仍需完善。实践中需注意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以及跨国企业犯罪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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