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认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即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需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丙,即使甲仅实施殴打、乙仅提供工具,双方均需对伤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 主从犯区分原则
根据《刑法》第26-28条,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分为、从犯、胁从犯。需对全部犯罪负责;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需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 共同故意责任原则
共犯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对犯罪行为及结果有明知且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过限行为(如共同盗窃中某人单独实施),其他共犯不对此负责。
4. 身份犯的特殊归责
在身份犯(如贪污、受贿)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按共犯处理,但需符合身份犯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明确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5.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归责
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被教唆人未实行犯罪的,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帮助犯(如提供工具)通常认定为从犯。
6. 共同过失的例外
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按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分别定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多个过失行为人)。
7. 承继共犯的责任限制
中途加入犯罪者,仅对其加入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例如,甲实施盗窃后,乙协助销赃,乙不承担盗窃既遂前的责任。
8. 犯罪集团的从严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
共同犯罪的归责强调主客观统一,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因果贡献。司法解释和判例进一步细化了不同情境下的责任划分,如团伙犯罪中的分工、事后帮助行为的定性等。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本质"争议(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也影响了实务中对共犯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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