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有毒”和“有害”的定义和区别如下:
1. 有毒:指的是能够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化学品、物质或其他物质,包括、有机溶剂、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一般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可以导致中毒、身体损害和生命危险等后果。在刑法中,故意使用有毒物质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罪。
2. 有害: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他人身体、财产等权益造成损坏或危害的行为或物质。有害行为包括贩卖有毒食品、生产假冒伪劣药品、非法拆除交通设施等行为,一般不需要物质具有毒性。在刑法中,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危害罪或其他罪名。
总的来说,有毒主要指物质本身具有毒性,而有害则是指行为或物质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损害或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有毒和有害可能同时存在,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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