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上最早的刑罚制度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以下是几个关键点及其扩展:

1. 德拉古法典(公元前7世纪)
古希腊雅典的《德拉古法典》以严酷著称,倡导"以眼还眼"的报复性刑罚,如盗窃、亵渎神灵等罪行均可判处死刑。该法典被视为欧洲成文刑法的早期典范,但其极端性后来被梭伦改革缓和。
2. 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
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确立了刑罚的阶级性:
- 贵族与平民适用不同刑罚
- 债务奴役(nexum)允许债权人肢解债务人
- 公开处决(如投崖刑)用于叛国罪
其中"同态复仇"原则(如肢体伤害的对等报复)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
3. 日耳曼习惯法(5-8世纪)
蛮族法典如《萨利克法典》推行赎罪金制度(wergild),根据受害人身份定价。这种经济赔偿体系减少了血亲复仇,但保留了烙刑、截肢等肉体刑。
4.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13世纪)
天主教会发展出系统的审讯程序,包括:
- 水刑、铁处女等刑具的使用
- 异端罪适用火刑
- 刑讯逼供的合法化(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批准)
5. 英国普通法体系(12世纪起)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确立的陪审团制度弱化了神判法,但保留了:
- 绞刑作为主要死刑方式
- 叛国者的车裂刑(如1305年苏格兰威廉·华莱士)
- 颈手枷等侮辱刑
欧洲早期刑罚的特点在于:
公开展示性(广场行刑)强化威慑
刑罚等级与社会地位严格对应
肉体惩罚优于监禁(监狱18世纪后才普及)
宗教罪与世俗罪混合惩罚
这些制度通过殖民扩张影响了全球法律体系,其残酷性最终在启蒙运动时期受到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的批判,推动现代刑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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