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权利条款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第12条)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这是刑事司法的基础,保障被告人免受先入为主的歧视。
2. 辩护权(刑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
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可申请法律援助,特殊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必须有辩护律师介入。
3. 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5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或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4. 申诉与控告权(刑法第47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责任。
5. 人身权利保护
- 禁止刑讯逼供(刑法第247条):明确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证,违者追究刑责。
-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不当羁押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 财产权保护(刑法第64条)
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需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查封、扣押需依法进行,判决后应及时返还合法财产。
7. 获得公开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11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案件应公开审理,保障社会监督与程序公正。
8. 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27条)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需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
9. 被害人的权利
- 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被害人可因犯罪行为提起物质损失赔偿。
- 知情与参与权(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被害人有权获知诉讼进展并参与庭审。
10. 特殊群体保护
- 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49条):不适用死刑,量刑从宽,程序上需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 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不负刑事责任者需强制医疗,但需经法定程序认定。
这些条款构成刑法中权利保障的核心框架,既体现程序正义,也反映实体公正。实践中,司法机关需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援助等制度确保权利落实,同时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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