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第139条规定了“恐吓罪”的相关条文。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任何人以书面、口头或行动进行恐吓,威胁他人身体或财产安全的,即视为恐吓罪。
这个罪名可能包括了一系列的行为,例如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威胁他人,发送恐吓邮件或短信,对他人进行肢体暴力或强制要求其进行某些行动等等。
对于实施恐吓罪的人,台湾刑法规定了以下的刑罚:
1.肆意的威胁,构成轻微的恐吓罪,情节较轻者,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被害人身心上之不安定,构成普通恐吓罪,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金。
3.造成被害人精神上之重大不安定,构成重大恐吓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恐吓罪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行为,对于城市、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威胁同样被认为是一种恐吓行为。
恐吓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安全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有人行使恐吓行为,应当立即向警方报案,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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