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对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或结果的分类,主要涉及犯罪是否完成、是否有效停止等法律评价问题。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理论,犯罪形态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 犯罪形态分类 | 定义 | 构成要件 | 法律后果 |
|---|---|---|---|
| 犯罪预备 |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 1.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2. 为了犯罪制造条件; 3. 犯罪尚未着手实行。 |
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 |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1. 犯罪行为已经着手; 2. 犯罪未得逞; 3. 未得逞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 |
| 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1. 犯罪人自动放弃; 2. 有效阻止结果发生; 3. 中止行为必须出于犯罪人主观意愿。 |
如果中止自动有效,可以免除处罚;若有效果,也可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 |
| 犯罪既遂 | 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达到犯罪目的或结果。 | 1. 犯罪行为完成; 2. 犯罪结果发生; 3. 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实现。 |
按既遂犯处罚(《刑法》第26条、第27条等)。 |
扩展说明:犯罪形态的分类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例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均属于未完成形态,但预备犯因未实际实施犯罪,通常处以较轻的刑罚;而未遂犯则因已着手实行,需根据犯罪未得逞的原因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在于中止是基于犯罪人自身意志而非客观障碍。
其他相关形态: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形态,如“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等细分情况。此外,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分赃形态、分工形态等分类,但这些通常属于犯罪参与形态而非单纯的行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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